关于印发《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公文类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准确认定公文公开属性,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经研究制定《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公文类政府信息
公开属性认定办法
为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准确认定公文公开属性,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新片区管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工作。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具体包括: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三)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四)经多次申请为依申请公开的公文,应重新认定其公开属性,确定为“主动公开”。
三、明确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的责任人。
(一)各部门拟稿人为公文公开属性的拟定人。
(二)各部门核稿人为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核人。
(三)办公室信息公开管理员为公文公开属性的核定人。
四、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