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外聘法律
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外聘法律顾问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经研究,制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外聘法律
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外聘法律顾问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从法学专家、律师中择优选聘。办公室作为管委会外聘法律顾问的主管部门,负责外聘人员的资格审查,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评定后,择优提出建议聘任人选,报管委会批准。确定聘任人员后,由管委会与其签署聘任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条 法学专家、律师担任管委会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法学专家具有法学专业正高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纪律处分;
(四)律师具有10年以上连续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审查以管委会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重大合同;
(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七)管委会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签署承办人姓名及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办公室应当建立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聘任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同时建立考核机制,对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支付报酬和续聘依据。
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管委会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