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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项目变更和验收操作口径(2020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7-21点击次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

 

 

 

   

沪自贸临管委〔2020〕542号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项目变更和验收操作口径(2020版)》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相关直属单位,临港新片区各镇、各相关开发公司、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提升和规范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项目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项目变更和验收操作口径(2020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24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 7月24日印发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项目变更和验收

操作口径

(2020版)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提升和规范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项目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实施细则(2020版)》(沪自贸临管委〔2020〕201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实施细则》(沪自贸临管委〔2020〕35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服务业引导资金专项实施细则(2020版)》(沪自贸临管委〔2020〕3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口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操作口径适用于列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产业专项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专项、智能化示范应用专项、产业转型升级专项、首台套专项、小巨人工程、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服务业专项等;以及历年已立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需要调整、或验收、或撤销的产业专项项目,主要包括智能制造专项、人工智能专项、创新环境专项、转型升级专项、服务业专项、小巨人工程、战新专项等。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以下简称“高科处”)为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变更批复、验收评审等工作,组织协调项目过程和验收管理的有关事宜;高科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项目管理中各相关环节的有关工作。原则上项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提交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联审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科处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递交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科处,经专家评审、会议讨论等程序审核确认后方可完成变更手续

1、项目法人或主体发生变更;

2、项目实施区域(地点)发生变更;

3、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性质、指标发生变化;

4、项目实施期限发生变化;

5、项目总投资或者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投资预算构成细目变更50%以上;

6、其它重要变更事项等。

 

 

临港新片区产业专项项目变更说明

序号

变更分类

明细情况

处理建议

1

项目法人或主体发生变更

项目增加合作单位

专家评审

更换承担单位

建议不允许变更,直接走撤销或结题流程

项目承担单位法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单位名称变更

会议讨论

2

项目实施区域(地点)发生变更

项目实施区域(地点)搬离临港新片区

建议不允许变更,直接走撤销或结题流程

项目实施区域(地点)未搬离临港新片区

会议讨论

3

项目指标、主要建设内容、性质发生变化

项目指标调整指:技术指标、经济或产业化指标、人才培训指标、知识产权指标(含个数和种类调整)等

专家评审

主要建设内容、性质变更

专家评审

4

项目实施期限发生变化

累计延期不到一年(含)

会议讨论

累计延期一年以上

专家评审

项目总周期超过5年

建议不允许变更,直接走撤销或结题流程

5

项目预算调整(企业需上报调整的情况)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10%及以上

专家评审

项目总投资减少

建议不允许变更,验收核定实际执行率

投资预算构成细目变更50%以上-包括预算细目构成变更50%及以上(备注1)

专家评审

投资预算构成细目变更50%以上-单个科目数量及金额变更50%及以上(备注2)

专家评审

劳务费总额调增(专项部分不允许调整)

专家评审

专项资金部分新增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

专家评审

6

项目调整(企业自行调整的情况)

上述5条未提及的情况,项目单位可自行调整,履行项目单位内部调整手续:
1、提供调整的必要性,相关性,合理性的测算依据和说明文件
2、在遵循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前提下,提供技术和财务分管领导的审批同意签字
3、在上述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

调整是否合理,以最终审计、验收专家意见和第三方评审机构评估意见为准

备注1:是指“此次调整科目的个数/归类后的科目总个数>=50%",归类请参考备注3
备注2:是指单个科目的调整金额幅度>=50%,或者单个科目总额不变,购买明细的调整个数>=50%
备注3: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归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归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承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备注4:每个项目在项目周期内申请调整只允许最多两次,每次申请延期至少半年。

 

第五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科处原则上可以做出撤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决定,并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 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 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和目标,与签订的项目协议明显不符;
  • 经审计后实际完成项目投资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超过30%;
  • 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 项目经延期1年后仍不能完成的;
  • 超出项目执行期6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 自立项之日起5年以内改变在新片区的纳税义务,无正当理由迁离新片区;
  • 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撤销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科处应协同财政处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一次性退缴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指定账户。

第六条(项目验收)

(一)验收申请

项目原则上应当在下达资金计划后三年内完成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备齐验收所需材料,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科处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申请验收条件:

1、项目按协议任务书的建设内容实施,基本完成项目建设;

2、项目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并稳定试运行一定时间(技术改造专项);

3、首台设备按照与用户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完成交付和付款(首台套专项);

4、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基本达到预期要求;

5、项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6、项目资料齐全、完整。

(二)验收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要求提交以下材料(项目验收材料须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1、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2、协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3、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小巨人工程及培育项目提供实施期内企业发展情况总结报告);

4、审计单位出具的专项验收审计报告原件(战新专项由评审机构指定审计单位,其他专项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评定的A类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

5、用户接受单/开箱单、用户使用报告(首台套项目提供);

6、银行转款凭证或质押金凭证(首台套项目提供);

7、体现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实施目标的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研发机构建设、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小巨人(含培育)项目提供);

8、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它材料。

项目总结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应包括项目建设情况,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专利、标准、省部级以上奖励、论文等项目主要成果情况,资金到位、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企业项目管理情况,用户反馈意见,项目效益与项目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

(三)材料审核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科处及委托的专业第三方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文件资料后对申请材料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不符合要求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科处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需要补充或完善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仍未重新提交验收材料的,承担单位需按合同约定申请项目延期。

2、对符合要求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科处或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验收。

(四)验收评估方式和内容

验收评估工作以"择优、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提供决策依据。不参加验收评估,或者拒不配合项目验收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按未通过处理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1、各类产业专项项目(除小巨人)验收原则上采用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项目验收以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时所签订的项目协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变更审批意见为依据,审核以下内容:

(1)项目主要内容建设、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情况;

(2)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总投入、建设投资等指标是否达到基本要求,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项目验收材料是否齐全。

2、小巨人工程专项验收采用会议评审方式,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和执行情况评价环节。

(1)财务审计事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研发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实施期内营收状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等;

(2)执行情况评价主要包括:企业成长能力、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社会贡献能力等。

(五)验收评审标准

1、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项目验收评估标准与补贴原则:

项目验收采用打分制,满分100分,项目验收组依据《项目验收计分体系》对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作出整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评估分值、验收结论及补贴原则对应关系如下:

  • 验收通过:80分及以上,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已完成,主要经济指标和总投资完成合同约定的90%以上,则视为验收通过,按照总投资实际完成率和最终评分计算应拨付专项资金额,根据应拨付专项资金额和已拨付专项资金额计算应拨付专项资金尾款。
  • 验收结题:60分至79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基本完成,主要经济指标和总投资完成合同约定的50%以上;或者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未全部完成,但总投资完成合同约定的70%以上,则结题处理,按照总投资实际完成率和最终评分计算应拨付资金额,根据应拨付资金额和已拨付资金额计算应拨付专项资金尾款,或者依情况收回已拨专项资金。

(3)验收不通过:60分以下,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基本未完成、项目总投资完成不足合同约定的50%,验收不予通过,不予拨付专项资金尾款,依情况收回已拨专项资金。

2、智能制造、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智能化示范应用、产业转型升级、首台套、创新环境建设、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服务业专项项目验收评估标准与补贴原则:

项目验收采用打分制,满分100分,项目验收组依据《项目验收计分体系》对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作出整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评估分值、验收结论及补贴原则对应关系如下:

(1)验收通过:80分及以上,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已完成,主要经济指标和总投资完成合同约定的90%以上,则视为验收通过,按照专项资金完成率计算应拨付专项资金额根据应拨付专项资金额和已拨付专项资金额计算应拨付专项资金尾款。

(2)验收结题:60分至79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基本完成,主要经济指标和总投资均完成合同约定的50%以上;或者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未全部完成,但总投资完成合同约定的70%以上,则结题处理,不予拨付专项资金尾款;

(3)验收不通过:60分以下,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基本未完成、项目总投资完成不足合同约定的50%,验收不予通过,不予拨付专项资金尾款,依情况收回已拨专项资金。

3、小巨人项目验收评估标准与后补贴原则:

(1) 验收评估标准

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评估分值是由验收评价指标体系计算得出,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满分100分。评估分值与验收结论的对应关系如下:

优秀:80分及以上,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因创新带来的经济、社会成效显著,并实现预期规划目标;

良好:70分至79分,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成效,较好地实现预期规划目标;

合格:60分至69分,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但因不可抗拒因素,短期内经济、社会成效不明显,但预期规划目标中的累计销售收入或者累计净利润完成目标值50%及以上;

不合格:60分以下的,预期规划目标中的累计销售收入和累计净利润完成目标值均不足50%,或验收评估材料中确有造假行为,或未参加评估的。

(2)后补贴原则

根据评估结果,对“优秀”、“良好”、“合格”三类小巨人企业后补贴的最高额度分别为:300万元/项、240万元/项、180万元/项;培育企业后补贴的最高额度分别为:200万元/项、160万元/项、120万元/项;且补贴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不合格类企业不予资金补贴。

对于“优秀”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达到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规定的,可优先获得下年度科技小巨人企业立项支持。

(六)其他

1、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科处在现场验收后1个月内对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限期,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情况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科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科处或者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整改验收,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组织开展一次整改验收。整改验收通过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处理;逾期未整改或整改验收未通过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科处撤销该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一次性退缴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指定账户。

2、验收通过的项目中,项目承担单位因改制或注销等情况,不再存续的、项目超过建设期未能在资金计划下达后三年内完成验收且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的,一律不再拨付专项资金尾款。

3、存在下列情况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可做出验收不通过决定:

(1)专项资金使用中有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

(2)项目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

(3)项目验收前已不满足项目三地合一条件;

(4)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4、在验收评估工作中,对于专业机构和相关专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取消其参与验收评估相关工作资格等处理;对于参评企业在项目验收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通报,取消其项目补助,并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按有关法律处理。

5、材料归档

项目验收通过后提交项目验收报告书,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科处及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分别存档,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验收结论;

(2)项目验收概况表;

(3)验收组验收意见;

(4)验收组人员签到表;

(5)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6)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

(7)项目审计报告;

(8)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资金拨付)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科处根据验收评审意见做出验收结论,核定专项资金尾款,经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联审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拨付相应专项资金余款;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审查后再按相应程序拨付资金。

第八条(应用解释)

本操作口径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