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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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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3-17点击次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

 

沪自贸临管委〔2020〕166号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临港新片区各镇、各开发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和习近平总书记“五个重要”指示精神,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领域,特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20年3月11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 3月19日印发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引导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和习近平总书记“五个重要”指示精神,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重大产业项目,着力打造世界级前沿产业集群,提升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融合能力,加快建设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8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参投子基金,是指由引导基金参与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直接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单个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投,是指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出资投到基金,基金按一定比例投到临港新片区内的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投招联动,是指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出资投到基金,基金在投资临港新片区内项目的同时积极引进区外优质项目落户本区域。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上海临港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或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指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八条 引导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临港新片区,利用直接融资加大对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高端装备以及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的支持,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集聚。

 

第二章 运作原则

第九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临港新片区发展。

第十条 引导基金出资,可以采取全部由财政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或向符合条件的已有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等形式。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要求参投子基金坚持分散投资原则,并对参投子基金反哺临港新片区作如下要求:

(一)所投资的基金须在临港新片区注册;     

(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参投子基金的合伙协议或章程等参股协议中明确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建议的返投比例和投招联动目标。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要求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在参投协议中作如下要求:

(一)所投资的项目须在临港新片区注册,原则上应在临港新片区实际经营;

(二)所投资的项目董事会中,至少要有1个席位。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拨付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资金的主要来源为:

(一)财政性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以及社会资本;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参投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项目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约定的出资方案,根据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拨付到参投子基金和项目。

 

第四章 投资方式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投资可采用项目直接投资和子基金投资等方式。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通过参投子基金,可投资于:

(一)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以法人形式设立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

(二)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

(三)经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

引导基金通过项目直接投资,可投资于:

(一)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以法人形式设立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并获取引导基金决策机构同意。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资产总值的20%;引导基金不得担任普通合伙人;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不得从事二级市场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贷款、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应在合伙协议、章程或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引导基金的分配方式、业绩报酬和管理费用标准。管理费用自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参投子基金之日起计算,管理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实缴金额的2%/年。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在直接投资项目的章程、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引导基金的权利与义务,并从维护引导基金安全性角度设立相应的保障条款。

 

第五章 决策与管理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建立引导基金决策管理平台。

(一)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作为引导基金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决策,主要职责如下:

1、审定引导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

2、审定项目直接投资或投资子基金的具体方案;

3、协调指导引导基金的运营管理;

4、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理事长,相关领导任副理事长,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处、制度创新和风险防范处、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金融贸易处和财政处等处室负责人任理事。各部门职责为:

1、发展改革处:负责将直接投资项目或参投子基金投资项目纳入临港新片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关项目优先安排为临港新片区重大项目;

2、制度创新和风险防范处:配合研究国内外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在引导基金投资容错机制和补偿机制等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创新;

3、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负责向引导基金及参投子基金推荐重点发展项目,并优先落实对参投项目的产业政策支持;

4、金融贸易处:负责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5、财政处:根据年度引导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落实资金筹措平衡;定期按投资进度拨付资金;对财政资金及基金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6、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其他处室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向引导基金及参投子基金推荐优质项目。

(三)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由金融贸易处负责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全流程管理,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情况。

第二十条 上海临港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或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指定的其他市场主体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对参投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日常运营和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需制定及实施引导基金操作细则、引导基金重大事项预警处置制度及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投前与投后管理等制度以及理事会提出的其他监管要求,相关制度规定应及时向理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向理事会提交投资决策文件。

参投子基金的投资决策文件包括:

(一)法律尽调报告;

(二)商务尽调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理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项目直接投资的投资决策文件包括:

(一)法律尽调报告;

(二)财务尽调报告;

(三)商务尽调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五)理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参投子基金、项目直接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执行理事会同意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在投后管理期间,应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基金运行报告。每年度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向理事会汇报上一年度基金运作情况,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引导基金整体运行情况;

(二)引导基金实现功能性目标,支持新片区产业发展等情况;

(三)理事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法律意见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四)引导基金重大事项情况。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支持临港新片区重点项目发展。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研究提出重点项目投资方案,经理事会做出特别决策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在参投子基金、项目直接投资的章程、合伙协议或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中需明确约定,引导基金的被投资方如违反本办法中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参投子基金、参投项目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可中止出资或收回资金并要求相应补偿。如涉及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退 出

第二十五条 参投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应在基金合伙协议、投资协议等投资文件中明确: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有权优先退出;其他投资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一般应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的,与其他投资方按合伙协议、章程等约定办理,并及时向理事会备案。

 

第七章 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办公室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优先选择临港新片区内且对临港新片区做出相应贡献的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理事会办公室会同托管银行对引导基金的资金活动进行动态监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