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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5-15点击次数:
民建上海市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推动临港新片区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提案收悉,我委会同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市场局、上海海关等部门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第0149号提案聚焦于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降低能耗、物耗,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和国务院发布《中国制造2025》:“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实施高端再制造、智能再制造、在役再制造,推进产品认定,促进再制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创新理念,紧扣先试先行政策,围绕提升上海再制造产业服务上海和全国再制造产业的能力,进一步做大做强再制造产业等工作提出建设性建议,对临港新片区推动再制造产业发展工作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临港新片区自2005年开始培育和发展再制造产业,逐步成为国内再制造产业发展比较集聚、功能较全的区域之一。梅赛德斯-奔驰零部件制造服务有限公司、卡特彼勒再制造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大陆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临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示辉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锦持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市铱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路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再制造企业和中间商落户临港,再制造业总产值超过10亿元,初步建成再制造人才实训基地、技术研发中心、电商交易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与上海海关在再制造产品与旧件检测认证方面也展开了深入合作和探索。位于临港新片区重产业区的国家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也已先后获得国家发改委“国家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工信部“国家机电产品再制造产业示范园”、原国家质检总局“全国入境再利用产业检验检疫示范区”等批复,被列入上海市第六轮三年环保行动计划重点项目、上海市“四新”经济创新试点项目。临港新片区的再制造产业链日益完善,产业基础得到进一步夯实,为政策创新突破提供了较好的产业基础和发展环境。
根据市商委和上海海关回复,上海商务委支持全市再制造产业发展,鼓励开展跨境再制造创新试点。目前经过多轮向商务部等国家部委争取,并获得批复,允许在浦东新区开展部分再制造产品按照新品实施进口管理。市商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上海海关联合发布了有关通知,为企业开展部分再制造产品进口提供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上海成为全国首个再制造产品按新品实施进口的试点地区。
在创新试点的基础上,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制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方案,正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稳步推进汽车、高端电子产品等重点行业国外先进再制造产品进口,不适用禁止或限制旧品进口的相关措施。同时加快推动高端装备等重点行业领域保税再制造试点,指导属地政府制定海关和环保监管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后,以“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商务部支持。上海海关将积极配合做好允许高附加值旧件进口再制造研究工作。
根据市市场局回复,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是经营主体的重要登记事项,对构建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关于“再制造”字样的企业名称行业表述和经营范围目录一经添加,将对全市经营主体具有普遍适用性,不限定于特定区域专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因此,自2022年3月1日起,上海市全面启用全国统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开展经营范围登记标准化规范化目前《目录》内容有“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字样。
同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归属一般经营项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此外,自2024年2月19日起浦东新区深化经营范围登记改革,企业仅需将许可经营项目及主营项目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登记,其他经营项目由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自主展示;企业经营范围加载于营业执照“经营主体身份码”,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无需换发纸质营业执照。
为优化新兴行业经营主体登记管理,解决新兴行业企业“身份认证”难题,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化水平,依据《关于促进本市新兴行业加快发展完善新兴行业分类指导的意见》(沪府发〔2017〕73号),上海已建立新兴行业分类联席会议制度。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在新行业、新业态调研的基础上,明确新兴行业的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新兴行业分类、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以及名称行业表述等问题,调整形成《上海市新兴行业分类指导目录》,并报送总局纳入《目录》供申请人选择。
上海海关将结合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方案的批复实施,在符合商务、生态等部门相关管理要求前提下,研究进一步提高再制造件通关便利化程度相关措施。
根据市税务局回复,对再制造产业,有如下税收支持政策:
1.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环节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关于关于再制造环节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附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三、再生资源”规定,对于利用废旧汽车、废旧办公设备、废旧工业装备、废旧机电设备,通过再制造方式生产的发动机、变速箱、转向器、起动机、发电机、电动机等汽车零部件、办公设备、工业装备、机电设备零部件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允许注册在临港新片区企业按保税模式开展进口再制造业务”建议,《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提出“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上海海关将积极支持用好综合保税区政策,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再制造业务。同时,对于在综合保税区外开展保税再制造,海关将积极配合商务等部门,结合地方产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案研究,争取政策支持。
(五)关于“加强再制造业产品的宣传”的建议
临港新片区将进一步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利用新媒体平台、传统媒体等多种媒介加强对再制造产品的宣传宣介,吸引再制造产业聚集发展,产生规模效应。加大宣传产业支持力度,培育汽车零部件、港口机械等高附加值关键工艺再制造项目,推进航空发动机与燃气轮机、工业机器人、高端医疗设备、集成电路装备等高端再制造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应用,形成一批国际知名再制造企业和产品。
(六)关于“探索将再制造行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议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回复,本市工业企业纳入门槛为年能耗量 1万吨标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2万吨以上,当再制造行业企业达到门槛后将自动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开展降低纳管企业准入门槛的可行性研究,推动再制造行业企业逐步纳入到本市碳市场,发挥再制造产业在“双碳”战略中的积极作用。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推动临港再制造产业发展和政策创新,加快聚集企业和上下游产业要素,临港新片区将进一步加大对于再制造产业支持力度,同时针对企业诉求强烈、限制业务发展的共性问题,会同商委、生态、海关等部门共同推进,开展制度创新、先行先试。争取将部分再制造旧机电产品纳入“维修产品目录”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可以开展维修业务(含再制造)并复出境;会同市商务委争取商务部支持,探索突破《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从机制上解决旧件来源受限的问题;在临港新片区探索试点扩大旧机电产品允许进口目录,支持将旧发动机(84073、84082)、旧汽车类产品(87类)、旧非接触式医疗器械等移出《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探索在一体化信息平台中构建相应功能模块,对旧机电产品进行溯源跟踪管理,对于监管风险较高的旧机电进口,确保交售给零部件原厂再制造企业或经由原厂授权的再制造企业进行制造,消除主管部门顾虑;临港新片区做好再制造产业整体规划布局,在临港新片区培育高端智能再制造技术研发中心,发展绿色再制造设计,加快增材制造、特种材料、智能加工、无损检测与评估等再制造关键技术创新,提升再制造产品综合性能。
综上,对贵委提出的《关于推动临港新片区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提案》,我们将继续学习、积极采纳,抓细抓实后续工作推进,并及时通报最新进展。衷心感谢您对临港再制造产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