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07-07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 |
发布时间:2018-10-27 |
各区就业促进中心、各有关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为推进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如下操作意见: 一、就业见习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可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1.年龄在16-35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或未登记就业的青年(以下简称“未就业青年”); 2.参加本市就业见习计划的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以下简称“见习学校学生”); 3.本市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离校未就业非上海户籍全日制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户籍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二、就业见习期限 1.见习学校学生在毕业学年可参加一次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1-6个月,并应在毕业前完成见习。 2.非上海户籍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参加一次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1-6个月。 3.未就业青年一年可参加一次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1-6个月。 三、就业见习基地 (一)申报条件 直接提供岗位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用工合法合规、劳动环境较好、社会责任感强,见习管理制度规范,有专人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 3.符合本市经济发展特点、功能定位或属于区重点发展的行业; 4.能够提供一定规模就业见习岗位(以下简称“见习岗位”),且岗位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通用性,适应青年的实际需求。其中,所提供的岗位应包含主营业务岗位,为见习学校学生提供的见习岗位应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 5.制定与见习岗位相匹配的带教计划,配备与见习岗位相适应的带教人员。其中,带教人员应为直接提供带教服务的单位员工,每名带教人员同时可带教的见习学员数不超过5人;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间接提供岗位的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市级以上园区或区级示范性园区、大型集团公司、具有市场较高认可度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等用人单位,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向其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综合类就业见习基地”): 1.行业协会所属会员单位,园区所属企业,大型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所属协议客户单位为申报单位的外派单位(以下简称“外派单位”)。 2.外派单位应直接提供岗位和见习带教服务,同时,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符合本市经济发展特点、功能定位或属于区重点发展的行业; (二)考察确定 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持以下申报材料,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进行申报: (1)营业执照或相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3)见习岗位带教计划; (4)区就业促进中心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确定。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等开展实地考察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申报条件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区就业促进中心经审核确定为就业见习试运作基地,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 就业见习试运作基地同等享受本市就业见习基地运作的政策规定,试运作期限为6-12个月。在试运作前,试运作基地应与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签订就业见习试运作协议。 (三)期满转正 就业见习试运作基地应于试运作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转正申请。 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基地试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对按带教计划规范实施、见习岗位运作率达80%、见习学员满意度达80%、无安全事故以及运作管理规范且无违规事项的,市就业促进中心在指定的政府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正式就业见习基地。 (四)签订协议 就业见习基地在正式运作前,应与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签订就业见习计划实施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等。 (五)变更管理 1.新增岗位 就业见习基地有新增见习岗位需求的,可向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新增。 综合类就业见习基地有新增外派单位及其见习岗位需求的,可向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新增。 2.岗位信息的变更 就业见习基地因生产经营状况、场地条件等发生变化要调整见习岗位(含外派单位及其见习岗位)、更改岗位每期人数或调整岗位见习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应向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 就业见习基地调整的岗位见习期限超过6个月的,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应以“一事一报”方式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核准后予以延长。 3.基地信息的变更 (1)经营地的变更。因生产或经营地变更而导致学员见习环境等发生变化的,就业见习基地应向迁入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迁入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同意,并经迁出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同意后予以变更。 (2)基地名称的变更。见习基地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要变更单位名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应以“一事一报”方式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经核准后予以变更。 区就业促进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 (六)就业见习基地的注销 就业见习基地主动申请退出就业见习计划的,在完成见习学员带教工作后,应向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区就业促进中心核准后予以注销,并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 四、见习学校 (一)申请 在实施运作前,毕业学年学生参加本市就业见习计划意愿较强的本市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向市就业促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 市就业促进中心会同市学生事务中心对申请参加就业见习计划的学校及其专业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申请学校由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学生事务中心确定为可参加本市就业见习计划的学校(以下简称“见习学校”)。见习学校名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指定的政府网站上公布。 (三)日常管理 见习学校应及时向市就业促进中心提供其所属毕业学年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地、学校名称、所学专业、学历、毕业年月等);对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学校学生,见习学校应与学生、见习基地共同签订见习协议,并在学生参加见习期间做好见习跟踪服务、指导和协调工作。 五、运作实施 (一)岗位信息发布 就业见习基地招录见习学员,应委托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在上海公共招聘网(http://jobs.12333sh.gov.cn)上统一发布见习岗位招聘信息,并应标明岗位招聘的见习对象范围。符合见习对象条件并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在上海公共招聘网上进行报名应聘见习岗位。 (二)筛选录用 就业见习基地可采取面试等各种方式对申请对象进行筛选,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出录用通知。 就业见习基地可自行组织面试,或委托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代理面试。 (三)见习注册 未就业青年在参加就业见习前,应持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前往就业见习基地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进行学员注册; 见习学校学生参加就业见习前,应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前往就业见习基地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进行学员注册; 非上海户籍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应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前往就业见习基地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进行学员注册。 以上见习对象在注册前,应与就业见习基地或试运作基地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带教内容、见习时间等。见习对象经就业见习基地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注册后成为见习学员。 (四)上岗培训 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在学员正式上岗后的一周内,统一组织上岗培训。明确告知学员就业见习政策、劳动权益保障知识以及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等。在培训期间,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做好见习学员签到,核对学员身份,了解学员需求,对拒绝参加培训的学员,可取消其见习资格。 (五)学员见习 1.见习学员应按规定参加见习,每月见习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2.就业见习基地应按照就业见习协议及带教计划,组织学员参加见习,落实见习管理制度,统一见习工作台账,做好见习学员管理。综合类就业见习基地还应做好对外派单位见习运作的管理。 3.见习期满,见习学员应及时做好见习总结。就业见习基地应根据学员实际见习情况,客观评价学员见习效果,出具见习结业意见。对见习期满的学员,市就业促进中心统一发放见习证明。 六、监督管理 (一)区就业促进中心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的日常运作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检查岗位带教计划执行情况,规范见习补贴审核与发放;做好学员见习退出及出险理赔,与见习学校的协调沟通,以及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工作开展情况的分析报备等工作。 对正在参加就业见习活动的青年,应主动跟踪其工作学习情况,了解见习成效;对就业见习后被就业见习基地留用的学员,应督促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对就业见习后未就业的学员,应加强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二)见习学校应建立学生见习动态跟踪机制,掌握其学生见习的情况,主动跟踪就业见习基地带教计划执行情况,并做好对学生的跟踪服务和指导。 (三)市就业促进中心应建立见习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见习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全市就业见习相关督查和评估等工作。 每年对就业见习基地的见习工作情况开展一次评估,对符合见习规模大、见习质量好、见习管理规范等条件的见习单位可评为“上海市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并予以挂牌。具体考核评估办法由市就业促进中心另行制定。 (四)对考核评估不达标或日常跟踪管理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就业见习基地,区就业促进中心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停止其招录见习学员,并在作出整改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 1.被学员投诉经常超时加班的; 2.劳动环境恶劣、劳动强度过大的; 3.学员实际见习岗位与申报岗位不符的; 4.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的其他情形。 对于限期整改不力的就业见习基地,市就业促进中心根据具体情况有权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经费或取消见习基地的决定;对于有虚报冒领或骗取补贴经费等严重违法违规或违约问题的就业见习基地,市就业促进中心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本市公共信用服务征信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五)就业见习基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向市就业促进中心提出撤销申请,市就业促进中心经审定同意后予以撤销: 1.因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见习运作的; 2.一年没有招录见习学员的; 3.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其他情形。 七、见习补贴 (一)补贴项目与标准 1.见习学员生活费。每名学员每月的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通过指定银行发放到见习学员本人账户,主要用于补贴见习学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2.见习带教费。每带教一名学员每月的见习带教费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发放至提供带教服务的用人单位银行账户,主要用于见习带教人员的带教费用,以及就业见习基地因见习带教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3.一次性带教费。对直接提供见习岗位、当年见习留用率超过50%的就业见习基地,按实际留用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补贴发放至就业见习基地的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4.见习学员综合保险费。市就业促进中心按本市政府采购规定确定商业保险公司,为见习学员统一办理综合保险,保险费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确定并适时调整。 (二)补贴列支渠道 见习学校学生参加见习的生活费补贴、见习带教费补贴(包括一次性带教费补贴)以及综合保险费补贴从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人员参加见习的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项见习补贴项目的审核与发放操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 (一)就业见习对象在参加就业见习期间不能同时参加创业见习。 (二)就业见习工作相关协议及表式由市就业促进中心统一制定。 (三)当年见习留用率是指当年未就业青年、非上海户籍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和见习学校学生在直接提供见习岗位的就业见习基地实际留用总数占当年该基地见习期满和退出见习总人数的比重。 其中,未就业青年及非上海户籍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实际留用数是指当年见习期满一个月内或当年见习期间被直接提供见习岗位的就业见习基地留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人数; 见习学校学生实际见习留用数是指完成见习并于当年被直接提供见习岗位的就业见习基地留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人数。 (四)本意见自2017年5月4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操作意见》(沪就职(2007)11号)同时废止。原见习基地停止招录见习学员,并做好在岗学员的见习带教及管理工作,相关见习补贴标准按本意见执行;在完成在岗学员的见习带教及管理工作后,原见习基地资格自动失效;如有意愿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应按本意见规定重新考察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