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08-21浏览次数:
临港新片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和《关于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首批技能人才引进目录的通知》(沪人社职〔2019〕422号)文件规定,管委会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首批技能人才引进目录技能人才推荐函办事指南》,现予以发布,请根据文件要求,予以申报。
特此通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12日
为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集聚人才,打造创新活力迸发的海内外人才高地,根据《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和《关于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首批技能人才引进目录的通知》(沪人社职〔2019〕422号),特制定办事指南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符合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或为临港新片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机构。
(二)申请人应获得《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首批技能人才引进目录》内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二、申报流程
(一)用人单位的申请人登录“上海临港人才自由港”(http://shlghr.com/),下载并填写《临港新片区首批技能人才引进目录技能人才推荐函》,由用人单位提交到临港新片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窗口;
(二)人才工作部门审核后出具推荐函并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用人单位凭推荐函,按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本市常住户籍或引进人才直接落户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申请材料
(一)《临港新片区首批技能人才引进目录技能人才推荐函》;
(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应明确在临港新片区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获得的国家职业资格网或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网可查询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受理部门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1:30、13:30-16:30(国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临港新片区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1-68289698